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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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肆拾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3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臺幣8萬140元,係屬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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