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劉國豪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沛蓁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5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0,800元1513分之23,100,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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