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
原告 沈月珠
被告 吳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就解約書、同意書表示意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
原告 沈月珠
被告 吳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就解約書、同意書表示意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