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3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四一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送達代收人 陳樹敏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B書記官王松川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壹拾萬元│二七0七0三││││限公司蔡宏圖│行│││││├─┼─────────┼─────────┼───────────┼────────┼────────┼──┤│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肆仟元│二七0七0四││││限公司蔡宏圖│行│││││├─┼─────────┼─────────┼───────────┼────────┼────────┼──┤│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捌萬陸仟玖佰捌拾│二七0七0五││││限公司蔡宏圖│行││捌元│││├─┼─────────┼─────────┼───────────┼────────┼────────┼──┤│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陸萬陸仟玖佰捌拾│二七0七0六││││限公司蔡宏圖│行││捌元│││├─┼─────────┼─────────┼───────────┼────────┼────────┼──┤│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壹仟元│二七0七0七││││限公司蔡宏圖│行│││││├─┼─────────┼─────────┼───────────┼────────┼────────┼──┤│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陸仟玖佰叁拾陸元│二七0七0八││││限公司蔡宏圖│行│││││├─┼─────────┼─────────┼───────────┼────────┼────────┼──┤│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捌仟叁佰貳拾元│二七0七0九││││限公司蔡宏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