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64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魏秋雄 被告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 被告 張德龍 原住臺中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拾肆萬零肆佰壹拾陸點肆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美金壹拾肆萬陸仟捌佰零伍點伍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肆拾肆萬零肆佰壹拾陸點肆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或住所地雖均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其與原告所簽訂之保證書第16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第16條約定(見本院卷第9頁、第13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下同)440,416.4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願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具狀將上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變更為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61頁、第64頁、第84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士登公司)前邀同被告劉國祥、張德龍為連帶保證人,由其等共同書立保證書,保證就被告威士登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與被告威士登公司以美金(下同)684萬元為限額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威士登公司分別於103年4月1日、同年7月1日及104年3月9日與伊簽訂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增補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約定自簽約日起12個月之期間內,被告威士登公司得向伊申請循環開發信用狀及墊付外幣貨款,每筆動用款項之償還期限(含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國外付款日(或承兌日)後150天;動支美金時,利息依前一營業日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同天期LIBOR加年息1.75%,或TAIFX3美金加年息1.4%,二者較高者除以
0.946固定計算,並得逐筆議價。若墊款及匯票承兌遲延償還,自遲延日起,外幣墊(借)款部分應依遲延日伊所訂之外幣貸款利率加碼年息0%固定計算遲延利息,惟不得低於原墊款或折換其他幣別借款時之利率加碼年息0%;若遲延還本或付息,除遲延還本部分仍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又被告威士登公司倘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拒絕承兌、付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後被告威士登公司依前揭契約於104年4月21日及同年7月3日向伊申請開發信用狀二筆,金額各為561,
025.59元、612,715.18元,並由伊分別於104年4月30日及同年7月13日墊付上開金額計1,173,740.77元,依約被告威士登公司即應於104年9月27日及同年12月10日前返還該二筆款項。詎其中第一筆款項屆期後竟未獲付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伊抵銷被告威士登公司在伊公司之存款後,迄今被告威士登公司對伊尚有第二筆款項之本金440,416.4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復因被告劉國祥、張德龍為連帶保證人,亦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增補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暨信用狀約定條款、進口單據通知書、放款帳卡、外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46頁、第65頁),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歐陽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國內部分
1,500元國外部分合計140,722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一:
┌──────┬──────────┬──────────┐│本金(美金)│利息│違約金│├──────┼──────────┼──────────┤│440,416.46元│自104年10月13日起至│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年4月30日止,按週年│││2.3255%計算。│利率0.23255%計算;自││││10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6││││51%計算。│└──────┴──────────┴──────────┘附表二:
┌──────┬──────────┬──────────┐│本金(美金)│利息│違約金│├──────┼──────────┼──────────┤│440,416.46元│自104年10月13日起至│自104年10月13日起至1│││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年4月12日止,按週│││6.25%計算。│年利率0.625%計算;自││││10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5││││%計算。│├──────┴──────────┴──────────┤│備註(利息及違約金計算之說明)│├────┬──┬────────────────────┤│利息│期間│依如本院卷第45至46頁原證5之放款帳卡所示││││,最後一次交易(收息)日為104年10月13日││││,計息起迄日為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0月12││││日,故請求自10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利率│一、依如本院卷第29頁原證2之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所示(第1條項次A第4款「利率││││∕手續費」之「動支美金」部分),動支││││美金時,利息依前一營業日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同天期LIBOR加年息1.75%,或TA││││IFX3美金加年息1.4%,二者較高者除以0.││││946固定計算,並得逐筆議價。││││是以原告於104年7月13日為被告威士登公││││司墊付第二筆開發信用狀金額612,715.18││││元之前一營業日即104年7月9日,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同天期LIBOR利率0.4499%││││加年息1.75%為2.1999%、TAIFX3美金利率││││0.8%加年息1.4%為2.2%中較高之2.2%除以││││0.946固定計算,應適用利率本應為2.325││││5%(2.2%÷0.946=2.3255%)。││││二、惟依如本院卷第11頁、第16至17頁原證2││││之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所示(壹、││││「授信共通約款」第3條第4款,貳、「個││││別授信特別約款」第8之2條第16款),墊││││款及匯票承兌遲延償還時,自遲延日起,││││外幣墊(借)款部分應依遲延日原告所訂││││之外幣貸款利率加碼年息0%固定計算遲延││││利息,惟不得低於原墊款或折換其他幣別││││借款時之利率加碼年息0%。││││查被告威士登公司自104年10月13日起即││││遲延償還原告外幣墊款440,416.46元,故││││自當日起即不再依上開一之利息計算方式││││,而應改以遲延日原告所訂之外幣貸款利││││率加碼年息0%固定計算利息。││││三、又依如本院卷第65頁原證6之外幣放款利││││率查詢表所示,原告於104年10月13日之││││外幣放款利率為6.25%,準此,即應改依││││此固定計算利息。│├────┼──┼────────────────────┤│違約金│期間│同利息部分所示,故請求自104年10月13日起││││加計之違約金,其中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期間││││為自104年10月13日起至105年4月12日止;自││││105年4月13日起即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利率│同利息部分所示,改以原告於104年10月13日││││之外幣放款利率6.25%加計違約金,是依如本││││院卷第11頁之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所示││││(壹、「授信共通約款」第3條第4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即0.625%,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即1.25%加││││計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