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95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戊○○、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