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共同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甲○○、乙○○已與告訴人丙○○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丙○○於民國99年1月2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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