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泓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4374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泓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泓劭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5罪(其中編號1至編號4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7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5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刑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年1月3日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再由檢察官依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如上述,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附表:受刑人劉泓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日│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064號│偵緝字第1182號│偵緝字第118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最後││1699號│1271號│12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6日│105年1月12日│105年1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判決││1699號│1271號│1271號││├────┼────────┼────────┼────────┤││判決│103年11月4日│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677號(│執字第6064號(編│執字第6064號(編│││編號1至編號4定│號1至編號4定應│號1至編號4定應│││應執行11月)│執行11月)│執行11月)│└────────┴────────┴────────┴────────┘┌────────┬────────┬────────┐│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3日│103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182號│少連偵字第6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80││事實審││1271號│5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12日│105年04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80││判決││1271號│5號││├────┼────────┼────────┤││判決│105年3月31日│105年8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064號(編│執字第14374號│││號1至編號4定應││││執行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