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范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愛民衛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溪│101年3月25日│235,011元│CD0000000││││限公司│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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