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廖泊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廖泊康│第一商業銀行員│101年1月31日│8,400元│CA0000000│││││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