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張中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訴訟代理人 何嘉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0││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