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12號聲請人 姚敏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恩麒 等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查,聲請人所執相對人林恩麒、 阮氏 碧柳於102年4月8日簽發、票據號碼CH-NO-000000號、到期日為103年7月8日之本票壹紙,本票上票載受款人係「阮氏碧柳」,是聲請人既非系爭本票之票載受款人,且該本票並未經「阮氏碧柳」背書轉讓而為被背書人,故不能證明其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則聲請人縱取得本件本票,亦非票據權利人,而得行使票據上權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