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66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春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