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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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台灣埃萬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2,441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