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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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告 楊竣勝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至112年9月31日止原告受僱被告期間被告所積欠原告之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6萬5,758元及育嬰留職停薪之津貼3萬5,196元,合計40萬0,954元,應徵裁判費4,41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裁判費即2,940元【計算式:4,410元×2/3=2,940元】,是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70元【計算式:4,410元-2,940元=1,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