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973號聲請人游景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