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成威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章成威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列「章成威前因犯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及拘役30日,4罪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應更正為「章成威前因犯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之2罪,及均判處拘役30日之4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拘役120日確定。」另第9列「..套房門鎖,致令不堪使用,」應補充及更正為「..套房門鎖(價值約新臺幣300元),予以損壞,」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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