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丞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3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丞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93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9月10日確定,103年
9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亞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93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9月10日確定,
103年9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藍色錠劑1顆,經送鑑定結果,檢出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1819公克),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4月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2年度核交字第677號卷第13頁),足認上開藍色錠劑即係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無訛。是聲請人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屬有據。上開扣案藍色錠劑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上開說明,應予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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