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自緝字第1號自訴人 鄭燦滄 被告 李中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自緝字第1號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該判決書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