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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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親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及照顧同住方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60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91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5號抗告人甲○○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蔡馥如 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