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5號抗告人 劉容禎 住○○市○○區○○區○路00巷00弄00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雅蕙 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