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陳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捌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借據約定書第10條均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號、卡別為VISA之信用卡,另有詳如「持卡人計息查詢」所列之其他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外,各卡之消費餘額如「持卡人計息查詢」所載。依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11年9月1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4萬2,626元未給付,其中4萬1,967元為消費款,659元為循環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4萬1,967元自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2.115.106)於111年
2月8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自111年2月8日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原告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1年4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8萬7,909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8%計算之利息。又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6.103.38)於111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53萬元,約定自111年2月10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原告帳戶(000000000000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2月1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57萬7,602元(其中51萬7,352元為借款,6萬0,250元為利息)。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及其中51萬7,352元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35%計算之利息。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聲請人無法提出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之貸款申請書、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還款交易明細等,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但具狀稱:伊有心要還款,但因生活負擔,無法全額還款,希望能與原告洽談分期還款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資料、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分期信貸-網銀)、信用貸款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繳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99頁),被告亦未否認,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稱其願意與原告協商分期還款事宜,原告訴訟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待原告取得判決後仍可與被告協商和解等情,然此屬被告個人償債能力問題,尚難作為免除債務之正當事由,附此敘明。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類別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違約金計算方式1信用卡4萬2,626元4萬1,967元15%自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2小額信貸8萬7,909元8萬7,909元15.78%自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3小額信貸57萬7,602元51萬7,352元14.35%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