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動賭博機具「超級大舞臺」壹臺(含IC板壹片)及機具內賭資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咸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速偵字第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電動賭博機具1臺(含IC板1片)、機具內賭資新臺幣1,58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俱為屬於被告所有之物,資據被告於該案警詢中供承無訛,復經本院遍閱該案卷宗徵究詳實。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