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71號聲請人 楊竣傑 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應於前開規定時間內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且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已逾越上開聲請時效或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下稱前案)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曾於訴訟中主張遺產應扣除被繼承人 楊明賢 之生前債務,亦經該案被告即被繼承人之女 楊寶桂 、 楊淑朱 及配偶 楊闕金花 答辯,惟因屬消極遺產,與分割協議無涉,故原審認此部分應另訴處理。今聲請人已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及扶養費部分,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109年度訴字第3915號),茲因被繼承人之配偶楊闕金花已高齡84歲,難以再次出庭說明其配偶之債務事實,而該些事實應有於前案之民國104年
8月5日、104年11月11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述及,故為進一步釐清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問題,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8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8號分割遺產事件,業已於105年3月28日判決確定,聲請人於109年9月29日始具狀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越前揭法院組織法規定之6個月時效之限制,且該錄音資料業亦因超過前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2年之保存期限,已依法銷毀而不存在,有本院數位錄音已銷毀案件1紙在卷可參,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宣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