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曉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梁景雄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蘇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