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790號聲請人 譚懿蘋 相對人協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邱月霞 相對人吳邱月霞
吳尊皇 吳紅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辭任協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榮資管公司)董事乙職及終止委任關係,對相對人登記地及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分別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協榮資管公司之登記址現為空屋,無公司租賃、借用或營業,此有該中山分局民國101年5月1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131968600號函(附訪查紀錄表、相片)在卷可稽。又相對人吳邱月霞、吳尊皇、吳紅靈經大安分局訪查結果,渠等設籍址,現為空屋,無人居住,有該分局民國101年5月28日北市警安分戶字第101318281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設址地、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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