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政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小榆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奕傑 (原名 王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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