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中壯 即海龍王餐飲即老王台菜海鮮小吃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歷次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