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債務人 周振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周振益於民國93年2月11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4年2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壹條第3款可稽。
㈢、相對人周振益於民國93年4月15日與,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雙方約定於民國97年4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㈣、相對人周振益於民國93年4月20日與,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民國96年4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㈤、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1)民國94年5月24日(2)民國94年5月19日(3)民國93年4月20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1)現金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一、現金卡貸款申請約定書乙份。二、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貳份。三、客戶帳務明細。四、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振益│自民國94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35576││月25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月1日起│││├──┼───┼─────┼──────┼──────┼───────┤│002│新臺幣│周振益│自民國94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2%│││154883││月16日起│││││元│││││├──┼───┼─────┼──────┼──────┼───────┤│003│新臺幣│周振益│自民國94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5%│││103381││月2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周振益│自民國94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4883││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周振益│自民國94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3381││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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