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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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詐欺罪,減為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2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號至號所示之罪,減為附表編號3號至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3至號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3至號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3至號之詐欺等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法條雖均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第339條詐欺等罪,惟其等宣告刑均未逾1年6月,悉合於減刑條件。
二、次查,「犯刑法第320條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辦理96年罪犯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例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所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不但指「罪名」,更包括「刑度(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
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是以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減刑條例第3條之罪,僅於其所宣告之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時,應不予減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決議第2號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因其於91年7月中、下旬某日起至91年8月30日止,連續犯刑法第3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連續竊盜、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上揭3罪因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該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佐。故受刑人甲○○既就本件附表編號2之犯行,受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刑之宣告,且所犯裁判上一罪中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符合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得減刑」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號、3號至號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3號至號定其應執行刑;另就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符合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得減刑」之規定,該部分不得減刑,但仍聲請與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1年3月2日│91年7月中旬、下旬│95年7月28日││││某日起至91年8月30│││││日止││├───────┼─────────┼─────────┼─────────┤│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1年度偵緝│基隆地檢91年度偵緝│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關年度案號│字第184號等│字第184號等│字第441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2年度訴字第132號│92年度訴字第132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日期│92年8月29日(聲請│92年8月29日(聲請│95年10月5日│││年.月.日│書誤載為92年8月9│書誤載為92年8月9│││││日)│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2年度訴字第132號│92年度訴字第132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92年9月30日│92年9月30日│9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第320條等依修│(聲請書誤載為刑法││││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321條)││││從重論處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役或罰金金額或│││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2年度執他│基隆地檢92年度執他│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字第1261號│字第1261號│第241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28日│95年7月24日│95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關年度案號│字第441號等│字第441號等│字第441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日期│95年10月5日│95年10月5日│95年10月5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95年11月21日│95年11月21日│9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21條)│第321條)│第321條)│├───────┼─────────┼─────────┼─────────┤│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役或罰金金額或│日。│日。│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413號│第2413號│第2413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20日│95年7月19日│95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關年度案號│字第441號等│字第441號等│字第441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日期│95年10月5日│95年10月5日│95年10月5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95年11月21日│95年11月21日│9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21條)│第321條)│第321條)│├───────┼─────────┼─────────┼─────────┤│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役或罰金金額或│日。│日。│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413號│第2413號│第2413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11日│95年7月6日│95年7月初│├───────┼─────────┼─────────┼─────────┤│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關年度案號│字第441號等│字第441號等│字第441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日期│95年10月5日│95年10月5日│95年10月5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95年11月21日│95年11月21日│95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21條)│第321條)│第321條)│├───────┼─────────┼─────────┼─────────┤│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役或罰金金額或│日。│日。│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413號│第2413號│第2413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5月16日起至95│95年7月中旬某日(│95年8月18日(聲請│││年6月19日止(聲請│聲請書誤載為95年7│書誤載為95年7月旬│││書誤載為95年6月19│月28日)│)│││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字第441號等│第3960號│第3960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判決日期│95年10月5日│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389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判決│95年11月21日│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21條)│第321條)│第321條)│├───────┼─────────┼─────────┼─────────┤│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役或罰金金額或││日。│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413號│第2587號│第2587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25日│95年7月底│95年8月初│├───────┼─────────┼─────────┼─────────┤│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3960號│第3960號│第3960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判決│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21條)│第321條)│第321條)│├───────┼─────────┼─────────┼─────────┤│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役或罰金金額或│日。│日。│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587號│第2587號│第2587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8月4日│95年8月8日│95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3960號│第3960號│第3960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95年度易字第433號││├────┼─────────┼─────────┼─────────┤││判決│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21條)│第321條)│第321條)│├───────┼─────────┼─────────┼─────────┤│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役或罰金金額或│日。│日。│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587號│第2587號│第2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