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7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弄九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2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99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33年2月1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乙○○、 陳宏儒 。嗣債務人陳宏儒於(1)民國92年6月17日(2)民國93年2月4日(3)民國93年10月22日(2)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
(1)(3)自行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2)3,313,500元
(3)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1)自聲請人核准額度之當日起為期1年,屆期如立約雙方未以書面表示不另續約之事實,即視同立約雙方同意本契約以同一內容續予展期1年,無須另行換約,其後每年契約屆期時亦同(2)20年(3)5年,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第二筆借款自民國94年11月24日起即違約不給付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20,776元(2)3,073,193元(3)801,62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