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夾鏈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夾鏈袋1個,經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0年10月17日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夾鏈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殘渣夾鏈袋1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其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1年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2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見聲沒字卷第3頁),又因沾附毒品殘渣之夾鏈袋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意旨可資參照,是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夾鏈袋因無法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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