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債權人臺中市峰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黃炳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麗玲曾慶文林秋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請狀事實及理
由一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6,413元,惟狀附借據影本借款金額記載為100,000元)。
㈢請提出本件債權人組織型態之釋明資料。
㈣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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