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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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75號原告 林明慶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並未敘明對何裁決書提出訴訟,未表明訴訟標的,亦未檢附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例如裁決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繳、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