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683號債權人 廖文章 債權人 廖顯貴 法定代理人 許鈴鈴 債權人 廖銘椿 債權人 廖柏傑 債權人 廖銘輝 債權人 廖健明 債權人 廖美蘭 債務人祭祀公業 廖君惠 法定代理人 廖述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文章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顯貴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銘椿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壹佰陸拾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柏傑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壹佰陸拾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銘輝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壹佰陸拾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健明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美蘭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㈧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