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湘妃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蔡湘妃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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