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00號原告 黃東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閩娥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㈠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㈡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閩娥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