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再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原告 鐘椿岩 再審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裁定命於送達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9日為寄存送達,而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查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王秀慧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