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相對人 許南仁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322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提供擔保停止前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倘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之必要,自無上開停止執行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3223號執行事件,前經執行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下稱兆豐銀行台南分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下稱臺企銀東台南分行)之存款債權後,經兆豐銀行台南分行依執行命令扣押新臺幣(下同)221,987元後,已於民國107年7月27日依相對人所主張計算至107年7月11日之債權額核發收取命令予相對人,准許相對人向第三人兆豐銀行台南分行收取聲請人存款債權185,683元,並敘明原扣押命令超過收取金額範圍部分撤銷,且相對人業已依上開收取命令向第三人兆豐銀行台南分行領取前開扣押存款債權完畢,並通知臺企銀東台南分行撤銷原扣押命令,是上開執行程序均已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稽上可知,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停止之必要,自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餘地。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因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而無必要,其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