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麗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651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法官陳淑卿審理過本院106年訴字第976號禮股案件,聲請法官陳淑卿就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651號舜股案件迴避。事由:禮股法官陳淑卿、書記官張豐榮和原告有臺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2017號偽造文書刑事告訴中,恐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語。
二、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要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查聲請人固然以法官陳淑卿曾審理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6號其向吳珍芳、 曹庭瑜 請求給付賠償金案件,且其對法官陳淑卿、書記官張豐榮已提出偽造文書刑事告訴為由,聲請法官陳淑卿於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651號案件迴避云云,然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本件承審法官與書記官有何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原因事實,復未提出相當證據加以釋明之,顯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余玟慧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