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告盛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瑞源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 律師
王嘉翎 複代理人 王耀德 被告大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茂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吳宗樺 律師 許睿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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