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告 康慈惠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被告 劉岳
劉𤀹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王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閱卷就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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