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汪詹月英被告汪順功選任辯護人姜義贊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詹月英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汪順功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汪詹月英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且經本院發佈通緝,顯已逃匿,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拘票、戶籍查詢資料、通緝查詢資料、在監在押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羅郁婷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