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7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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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漳德 │台北銀行木柵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叁仟貳佰伍拾元│0000000│六個│├─┼─────────┼─────────┼───────────┼────────┼────────┼──┤│2│ 廖美雲 │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叁萬陸仟零伍拾元│PA三五四二三四│七個││││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