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57號聲請人 沈瑞堂
林麗 偵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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