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明,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
段○○○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酌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