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明,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
段○○○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酌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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