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33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健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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