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弘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軒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45,0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