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龔慧如 代理人 趙興偉 (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裁定於民國106年11月3日下午3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於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為新臺幣(下同)185元、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存款為157元,,以上存款數額俱微,無分配實益,另其名下無保單亦並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6年11月24日陳報狀、存摺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新光產物、富邦產物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足憑;本院於107年1月25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