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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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40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甲○○前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21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甲○○之姊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自出生即有重度智能、肢體之雙重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多年來均由聲請人獨自照顧其生活起居、飲食及醫療事務,並支應全部開銷,惟聲請人年事漸高,已無力工作,故無收入,無法再負擔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各項支出,為此聲請准許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之弟甲○○前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21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甲○○之監護人,及指定甲○○之姊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217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為憑,且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又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所有乙節,亦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2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可稽,堪以認定。
(二)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經醫師診斷為重度多重障礙患者,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持續有生活、照護、醫療之需求並支出相關費用,是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利益,聲請人確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名下財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的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4.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3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總面積103.3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6.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